第2章 第1节5 白bái,“罪白者伏其诛,疑者以与民”

白bái,清楚,明了。《荀子·天论》:“罪白者伏其诛,疑者以与民。”

关于《荀子·天论》中的“罪白者伏其诛,疑者以与民”,这同样是一句蕴含了深刻司法智慧与政治哲学的名言。它体现了中国古代思想中关于司法公正的早期光辉。

一、原文与上下文

这句话出自《荀子·天论》的以下段落:

原文:

“百王之无变,足以为道贯。一废一起,应之以贯,理贯不乱。不知贯,不知应变。贯之大体未尝亡也。乱生其差,治尽其详。故道之所善,中则可从,畸则不可为,匿则大惑。水行者表深,表不明则陷。治民者表道,表不明则乱。礼者,表也。非礼,昏世也;昏世,大乱也。故道无不明,外内异表,隐显有常,民陷乃去。万物为道一偏,一物为万物一偏。愚者为一物一偏,而自以为知道,无知也。慎子有见于后,无见于先。老子有见于诎,无见于信。墨子有见于齐,无见于畸。宋子有见于少,无见于多。有后而无先,则群众无门。有诎而无信,则贵贱不分。有齐而无畸,则政令不施。有少而无多,则群众不化。《书》曰:‘无有作好,遵王之道。无有作恶,遵王之路。’此之谓也。”

在进行了上述关于“道”作为永恒准则的论述后,荀子总结道:

“故公平者,职之衡也;中和者,听之绳也。其有法者以法行,无法者以类举,听之尽也。偏党而无经,听之辟也。故有良法而乱者,有之矣;有君子而乱者,自古及今,未尝闻也。《传》曰:‘治生乎君子,乱生乎小人。’此之谓也。”

紧接着,便是我们讨论的这句:

“罪白者伏其诛,疑者以与民。”

关键字词注释:

· 罪白者:“白”,清楚、明白。“罪白者”指罪行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罪犯。

· 伏其诛:“伏”,服罪、接受。“诛”,惩罚、刑罚。意指接受他应得的惩罚。

· 疑者:指案情有疑问、证据不足、难以定罪的案件或嫌疑人。

· 以与民:此句解释有分歧,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:

1. “与”通“予”,指赦免、释放。 这是更被广泛接受的理解。意为将(其)交还给民众,即予以释放,不施加刑罚。